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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6日消息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、渔业、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》的规定,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。
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(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)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、渔业、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》的规定,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。
一、检验检疫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》;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;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;
(四)《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;
(五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、渔业、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》。
二、允许进境商品名称
鲜食苹果(以下简称苹果),学名Malus domestica,英文名Apple。
三、允许的产地
荷兰苹果产区。
四、批准的果园、包装厂
输华苹果的果园、包装厂应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(以下称荷方)审核备案,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(以下称中方)批准注册,注册信息包括名称、地址及注册号码,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。在每年出口季节前,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、包装厂名单,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。
五、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